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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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不服驻马店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浏览次数:390 投稿:行政复议应诉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6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驻政复决字〔2020〕109号

 

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法人代表:胡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驻人社工伤认字〔2020〕30号),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驻人社工伤认字〔2020〕30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是驻马店魏道德骨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该医院性质为私营医院,鉴定资质及鉴定能力存疑;第三人受伤的事实不清,仅有单方陈述,并无其他佐证;且第三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和高血压症,其腰部损伤属慢性病而非突发性损伤,第三人在申请人公司工作时间仅三个月,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第三人的腰伤与其在申请人公司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驻人社工伤认字〔2020〕30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申请人主张驻马店魏道德骨科医院是一家诊所性质的私营医疗机构,鉴定资质及鉴定能力存疑观点只是主观臆断,上述医疗机构是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是医保和工伤治疗定点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该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存在问题。申请人所称第三人受伤时使用的高压冲水管不会发生爆裂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正是使用高压冲水管工作时因水管发生爆裂才导致受伤。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第三人受伤事实真实存在,所受急性马尾神经损伤系工伤所致,符合认定为工伤情形。

现查明:本案第三人属申请人公司职工,2019年8月5日16时左右,第三人在置地大道乐山路路北往西冲洗公共停车位时,因高压冲水管突然发生爆裂,不慎被高压冲水管金属喷头砸中腰部受伤,第三人当日未就诊,事后因身体不适于2019年8月9日到驻马店魏道德骨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马尾神经损伤。第三人本人于2020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经核实,认为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所患疾病属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和高血压症等慢性病所致,不属工伤认定范围,但未能提供第三人所患急性马尾神经损伤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对第三人所受事故伤不认为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申请人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驻人社工伤认字〔2020〕3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驻人社工伤认字〔2020〕30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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