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定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驻马店市司法局 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和 失信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719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推进律师行业诚信建设,预防、减少和依法监督律师失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廉洁自律。

第三条  律师协会要通过年度培训、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在全行业深入持久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执业教育,并把这一教育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律师正确理解党的大政方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奠定服务为民、诚信执业的思想道德基础。

第四条  律师协会要不断完善律师诚信执业规范文件体系,依据《律师法》、司法部部门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出台《驻马店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办法》,制定《律师诚信执业手册》,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五条  完善诚信激励机制。在全行业开展争创诚信执业先进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活动,获奖者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律师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下列信用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律师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信息及时上网公布。

(二)诚信档案制度。全行业统一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客观真实地记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受表彰、奖励、惩戒、处分的情况及其他不良行为,作为年检注册、考评考核、评先选优、等级晋升的基本依据。

(三)投诉反馈制度。对当事人针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投诉,受案机关或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当事人。

(四)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纪或行为失信受到处罚处分的,由实施处罚处分的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有关当事人向处罚处分机构咨询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记录时,该机构应如实告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下列信用制度:

(一)执业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案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执业律师个人基本情况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供当事人知晓和选择。

(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当事人委托的所有法律事务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安排,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所有收费事项均应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情势变化须增加或减少收费数额的,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合同外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风险告知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所受理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分析和风险预测,适时将预测结果及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重大风险事项应形成书面告知书,由委托人签名认可。

(四)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对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应接受委托或辞去一方委托。

第八条  律师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失信行为:

(一)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和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见证书,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证人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

(二)违反规定会见司法、仲裁人员或向司法、仲裁人员行贿、送礼和提供其他非法利益,明示或暗示委托人向司法、仲裁人员行贿、送礼和提供其他非法利益;

(三)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送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约定服务,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职守,敷衍塞责;

(五)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利用执业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六)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原、被告双方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在解除一方委托后担任另一方代理人;

(七)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以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威胁;

(八)故意隐瞒或回避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或作虚假承诺;

(九)无代理资格承接法律事务,或超越委托人委托的范围代理法律事务;

(十)在网络、报刊、名片或其他载体上发布虚假信息,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仲裁人员有特殊关系;

(十一)以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争揽案源,或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同时在两家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十三)私自收案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或向当事人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十四)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六)执业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失信行为:

(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其他机关、团体和公民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

(二)违反规定承接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发布虚假信息,作不切实际的宣传,误导当事人;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案件介绍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六)向司法、仲裁人员行贿、送礼或提供其他非法利益,或默认、放任律师向司法、仲裁人员行贿、送礼或提供其他非法利益;

(七)不按规定依法纳税,逃避税收监管;

(八)容留、放任非执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或他所律师以本所执业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九)对发生在本所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对当事人的投诉推诿搪塞,对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查处事项敷衍塞责;

(十)采取不正当方式限制律师正常流动;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十二)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十三)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四)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执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建立完善下列监督机制:

(一)行政监督机制。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业准入、年检注册、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奖优罚劣、办案质量控制、长效机制建设等综合性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业监督机制。律师协会通过行风评查、完善行规、执业考核、诫勉谈话、行业通报、违纪惩戒和业内纠纷调解、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聘请行业监督员等形式,强化行业监督。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要健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投诉查处、年度考核等内部规章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诚信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事务所按年度向主管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本所律师诚信总结和考核报告。

(四)党内监督机制。律师党组织要对党员律师违法违纪和失信行为的查处实施监督,对触犯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五)社会监督机制。律师协会应采取行风评议、投诉监督电话、公众信箱、走访法律服务当事人、接受行风监督员信息反馈等多种形式,适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律师行业的意见或建议,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监督惩戒机构,加强对违法违纪和行为失信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及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纪和行为失信案件。

(二)市律师协会增设律师惩戒复查委员会,受理全市律师协会会员不服行业处分提出的申诉。

(三)市律协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指导行业党风建设,查处党员律师因违法违纪或行为失信触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第十二条  律师行业应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失信行为。

(一)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不枉不纵,处罚适当。

(二)对上级转办、领导批办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纪和行为失信案件,要及时反馈或报备。

(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纪和行为失信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强化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执业责任导致的经济风险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或救济。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违法违纪或行为失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诚信建设和监督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将诚信执业状况和监督惩戒工作纳入律师工作目标管理,综合执业监管、建章立制、案件查处、教育培训等具体指标,作为年度工作考评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顶部 打印 关闭

主办:驻马店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396-2912612 法律援助电话:12348

行政复议应诉联系电话:03962608369 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电子邮箱:zmdfyslzx@126.com
豫公网安备41170002000026号 网站标识码:4117000022

豫ICP备140108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