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驻政复决字〔2021〕57号
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新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 勇,职务:县 长
第三人: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月亮湾街道城郊村委居民梁**与任**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新政〔2021〕35号),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止审理。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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