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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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西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浏览次数:471 投稿:行政复议应诉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5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驻政复决字〔20206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西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全喜,职务: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征补[2019]1号),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10月,被申请人对黄坑棚户区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征补[2019]1号)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目征收未依照法定程序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补偿决定缺乏充分合法的依据,涉案房屋面积计算有误,补偿明显过低。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征补[2019]1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黄坑改造项目系县政府旧城改造项目,已依法获得批准,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该项目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认为该项目选取房屋评估机构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针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申请,被申请人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合法有据,针对房屋面积计算异议,已在房屋评估复核中予以释明。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现查明:被申请人为了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决定实施“黄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710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了征收范围、征收日期和征收补偿方案等征收事项,并进行了张贴;同日,被申请人发布了《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通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20171030日被申请人经综合被征收人意见,最终确定“西平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评估机构并进行了张贴公示;2017115日,申请人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方式、补助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并进行了张贴;2019819日,西平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西评字〔2019〕第08019号),确定申请人的房屋在价值时点的征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158886元,被申请人于20198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与复核通知;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实施该项目征收的西平县人民政府柏城街道办事处于2019912日组织相关机构与人员进行了评估复核,复核结果对申请人针对房屋估价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因在限期内未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作出了《西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征补[2019]1号)。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向被征收人发布了选定通知,评估机构选定后对选定结果进行了公示公告;评估机构在实地进行勘测测量后制作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告知其享有复核的权利。故针对申请人的房屋所制作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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