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驻政复决字〔2020〕106-108号
申请人:刘某某等3人
被申请人:新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申保卫
申请人不服新蔡县政府《关于新蔡县2018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
现查明:2018年10月29日,新蔡县政府作出《关于新蔡县2018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该公告显示,新蔡县2018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 ( 2018 ) 1131号文批准,征收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面积18.85公顷。公告还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等事项作了说明。申请人不服,认为新蔡县政府未将上述公告公示,该公告程序、内容违法,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新蔡县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发布的《关于新蔡县2018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示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及后续相关的征收土地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0日